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惠平,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8********,汉族,中专文化,南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辅助会计,出生地为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惠平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书侠,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惠平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惠平,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惠平于2019年11月21日,利用自己担任南通**建设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拟用于缴纳税款、工资、材料费等项目开支的人民币2926953.77元,用于归还之前因炒股亏欠的亲戚朋友债务。
被告人卢惠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惠平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惠平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惠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惠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盼盼
聂彭飞
附:1.被告人卢惠平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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