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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成岳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712号

被告人卢成岳,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起凤里右三巷8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4日释放。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成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卢成岳在清远市清城区大观街大观剧院旁边小巷桂香街,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50元。

2019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卢成岳在清远市清城区大观街大观剧院旁边小巷桂香街,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48元。

2019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卢成岳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毒资人民币250元,后于22时许在清远市清城区大观街大观剧院旁边小巷桂香街准备与黄某欢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起获9包共计3.53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台手机、九包白色晶体;2.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卢成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成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成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成岳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志权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卢成岳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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