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卢操,男,1978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8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同年9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蔡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武某某均是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原惠阳市)陈江**电子厂员工,武某某系该厂保安。2000年8月8日12时许,蔡某某因下班排队打卡时与武某某发生争吵,被武某某打了一记耳光,遂告知被告人卢操以及叶某某、邓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卢操、叶某某、邓某某、蔡某某、卢某某一同前往惠信电子厂,在厂门前经蔡某某指认出武某某,卢操、叶某某、邓某某殴打武某某,并与该厂保安武陈某某、裴某某及在场的武某某朋友彭某某、朱某某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卢操拔出一把匕首捅刺武某某胸部、腿部各一刀,后卢操、叶某某、邓某某均逃离现场。武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武某某系被刺戳右胸部致升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5月21日,卢操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操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冠军
2019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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