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卢文洋,男, 199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7********,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卢文洋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卢文洋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文洋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卢文洋驾驶三轮电动车来到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干渠南路,发现被害人万某甲手拿手机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遂产生抢劫念头。被告人卢文洋将车停下,趁被害人万某甲不备,从背后用脚将被害人万某甲绊倒在地,抢走被害人万某甲手中的苹果手机,后驾车逃离。
被害人万某甲被抢后,寻求路人帮助开车追撵被告人卢文洋,在追撵抓捕被告人卢文洋的过程中,被害人万某甲手部受伤。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789元;被害人万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卢文洋抢劫手机逃跑过程中又抢夺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电动车上的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02元。
被告人卢文洋于2020年7月16日被警方抓获,被抢手机现已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卢文洋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抢手机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代某某、王某某、万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万某甲等人陈述;
5.被告人卢文洋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高[2020]精鉴字第1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文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洋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卢文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文洋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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