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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新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卢新,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6********,汉族,文盲,三轮车夫,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9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长江索道入口附近,被害人郑某某与尹某某因三轮车客源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卢新参与两人纠纷,后三人发生抓扯,卢新用手部击打郑某某头部,用脚踢郑某某后腰部位。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腰4椎体横突骨折,骨折损伤处见软组织肿胀,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7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通知卢新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卢新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证人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新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新曾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露

2020年4月26

附:1.被告人卢新现羁押在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二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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