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明亮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卢明亮,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后因再次犯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明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卢江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明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卢明亮多次到厦门市同安区**镇等地盗窃自行车车,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卢明亮到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叶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自行车,后将该车以5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

   2. 2019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卢明亮到厦门市同安区**镇**街**购物广场门口停车场,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停放该处的一部自行车,后将该自行车以3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现该车已被民警追缴,并归还被害人。  

    3. 2020年5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卢明亮到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楼下的停车棚,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后将该车以4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员。

4. 2020年6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卢明亮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里**号旁铁皮屋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后将该辆自行车卖给收废品人员。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卢明亮在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被民警抓获,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书证;

2. 证人叶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叶某甲、余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卢明亮的供述和辩解;

5.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6. 价格认定结论书; 

7. 视频截图、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明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明亮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明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明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序荣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明亮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