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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明伟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卢明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明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的法律问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卢明伟携带毒品从景洪运输到昆明,在盘龙区**招待所**房间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藏匿在茶叶礼盒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9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996克;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明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官公司鉴字第D0312号鉴定书意见、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明伟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颖

2020年3月29日

附:1.被告人卢明伟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电子光盘三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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