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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明辉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卢明辉,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镇**村**围**巷**至**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明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卢明辉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桥头镇长青路玉泉酒店路段,与被害人姚某甲驾驶悬挂“V***4”前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卢明辉驾车逃离现场,于8月5日18时被抓获。姚某甲于8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姚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卢明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肇事车辆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姚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卢明辉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明辉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明辉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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