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卢晓方,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晓方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15日,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卢晓方至晋江市**镇**村**号**楼,盗走被害人黄某甲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红色**牌**手机及被害人黄某乙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67元的金色**牌**手机;
2、2018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卢晓方至福建省泉州市清濛开发区**街**号湘水源饭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部价值人民币933元**牌电动车;
3、2018年7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卢晓方晋江市**镇潘湖村西环南区96号二楼,盗走被害人杜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433元的金色**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23元的**牌**手机及一把汽车钥匙(无法估价);
4、2018年7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卢晓方至晋江市**镇世茂御龙湾工地工人活动板房,盗走被害人黄某丙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63元的**牌**手机。
2018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卢晓方在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一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本案被盗电动车及部分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电动车等被盗财物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杜某某、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晓方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盗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晓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晓方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晓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晓方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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