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卢智安,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苑**号**房(有户卡)。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智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卢智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3月21日,被告人卢智安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之机,在明知自己没有确定的口罩等防疫物资货源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体温枪信息,收取被害人货款或订金后,大部分用于赌博或偿还债务,并向被害人谎称货款已交给厂家,以厂家无货且不愿意退款为由拖延还款,共骗得多名被害人口罩、体温枪货款共计3155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是人民币)。具体如下:
一、2020年2月9日,被害人萧某某(微信号mia23****,昵称:mia)在本区住处上网时,通过被告人卢智安的微信朋友圈得知其售卖口罩后,在微信上向卢智安购买1000个医用口罩,价格为4.2元/个。被害人萧某某通过银行转账4200元给被告人卢智安建设银行卡62270033246********账户。被告人卢智安骗得420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仅退还被害人萧某某200元。
二、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莫某某(微信号So**,昵称:阿莫)通过被告人卢智安的微信朋友圈得知其售卖口罩后,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1000个口罩,价格为4.5元/个,然后向卢智安微信转账4500元。被告人卢智安骗得450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仅退还被害人莫某某500元。
三、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温某某(昵称,微信号msw**)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300个口罩,价格为4元/个,然后向卢智安微信转账500元。被告人卢智安骗得50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
四、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七个小橙子(昵称,微信号C67227****)通过微信转账232元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口罩。被告人卢智安骗得232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
五、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盘某某(备注名,昵称:李太LL,微信号:pan**)通过微信转账440元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口罩。被告人卢智安骗得44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
六、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叶某某(微信号ea**,昵称:大叔)通过被告人卢智安的微信朋友圈得知其售卖口罩后,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1000个口罩, 价格为4.2元/个,然后向卢智安微信转账4200元。被告人卢智安骗得420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仅退还被害人叶某某200元。
七、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周某某(微信号zz**,昵称:周周君)通过被告人卢智安的微信朋友圈得知其售卖口罩后,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200个口罩,价格为4.4元/个,然后向卢智安微信转账880元。被告人卢智安骗得88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
八、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Jess.C(昵称,微信号Cc**)通过微信转账440元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口罩。被告人卢智安骗得44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
九、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傑佬(昵称,微信号ba**)通过微信转账共880元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口罩。被告人卢智安骗得88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
十、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微信号milk**,昵称:matthew)通过被告人卢智安的微信朋友圈得知其售卖口罩后,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250个口罩,价格为4.2元/个,并微信转账1100元。被告人卢智安骗得110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仅退还被害人张某某600元。
十一、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Kathy(昵称,微信号Xia**)通过微信转账630元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口罩。被告人卢智安骗得63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
十二、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黄某某(微信号jia**,昵称:王爷的翡翠)通过朋友介绍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20支体温枪,并微信转账9200元。被告人卢智安骗得920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和偿还债务,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仅退还被害人黄某某3000元。
十三、2020年2月24日,被害人王某某(微信号bao**,昵称:王某某)通过被告人卢智安的微信朋友圈得知其售卖口罩后,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10000个口罩,价格为4.2元/个,并微信转账10000元。被告人卢智安骗得1000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仅退还被害人王某某2000元。
十四、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苏某某(微信号Samu****,昵称:Samuel)通过被告人卢智安的微信朋友圈得知其售卖口罩后,在微信上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100个医用口罩,价格为3元/个,并微信转账300元。被告人卢智安骗得30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
十五、2020年2月29日,被害人客户黄先生1892633****(备注名,昵称:WOS豪,微信号hua****,)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口罩。被告人卢智安骗得30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
十六、2020年3月21日,被害人林某某(备注名,昵称:Sucy,微信号Shu**)通过微信转账250元向被告人卢智安购买口罩。被告人卢智安骗得250元后没有发货,而是用于赌博,并谎称厂家不愿退款。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卢智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智安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萧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6.户籍信息和前科查询材料;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智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智安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出售防护物资信息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智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智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栋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智安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7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455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8.视听资料等: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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