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本标,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义飞,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本标、李义飞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9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义飞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本标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年5月27日,李义飞驾驶渝B016D8白色宝马轿车从重庆市梁平区出发前往云南省会泽县者海镇,并于当日在者海大酒店8811房间与卢本标见面,将毒资人民币35万元交给卢本标。卢本标随后驾驶云AQ5J08黑色本田CRV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取得毒品,于5月28日12时许在云南省会泽县者海镇林业站附近将5包甲基苯丙胺交给李义飞,李义飞随后驾车返回重庆市梁平区。2018年5月28日21时许,民警在梁平区云龙镇高速公路收费站下道口将被告人李义飞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渝B016D8轿车后排坐垫下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2包,同年5月29日下午,民警从该车后备箱左侧夹层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2包、从该车后备箱右侧夹层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上述5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060克。经鉴定,该5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7.8%、77.5%、77.6%、77.5%、77.8%。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卢本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者海大酒店入住记录、汽车行驶轨迹等书证;
3.证人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卢本标、李义飞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
7.会泽县者海镇林业站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本标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60克,被告人李义飞运输甲基苯丙胺506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卢本标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李义飞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铭
检察官助理:钟兴全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本标现押于垫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义飞现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卷宗10册,光盘39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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