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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权盗窃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卢权,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权在2020年7月、8月期间,在泸县城区内采用剪线打火的方式盗窃多辆摩托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权窜至泸县城区河滨一号小区地下车库入口旁边的停车位,采用剪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甲停靠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凌速电瓶车盗走,此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红色倍特牌凌速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2、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卢权窜至泸县玉蟾街道河滨一号小区外面的停车线处,采用剪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停靠此处的一辆红色新日雪豹两轮摩托车,此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红色新日雪豹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3、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卢权窜至泸县龙脑大道598号(熊先礼联建房)4栋1单元楼梯间门口,采用剪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靠此处的一辆粉色台铃牌电动两轮轻便电瓶车盗走,此后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粉色台铃牌电动两轮轻便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

4、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卢权窜至泸县文昌路边,采用剪线打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爱玛大力途电瓶车1辆。经物价鉴定,被爱玛大力途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132元。

2020年9月2日,泸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卢权抓获案发后,并将被盗车辆相继追回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卢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权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权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宇明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权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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