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卢杨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勇锋,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街**市场**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杨平、戴勇锋涉嫌运输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勇锋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卢杨平、戴勇锋与宁耀文(另案处理)、卢小锋(另案处理)驾乘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前往江西省宜春市,卢杨平、戴勇锋在云南省曲靖市**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赣C****号小型汽车上的两个双肩包、一只手提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5330克、氯胺酮净重69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5330克、氯胺酮净重6995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彭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杨平、戴勇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五)公(司)鉴(理)字[2019]361号、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公(司)鉴(理)字[2019]D0996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勇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杨平、戴勇锋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勇锋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卢杨平、戴勇锋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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