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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林泉、林敬烜开设赌场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卢林泉,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厦门市**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敬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边**号,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边**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2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林泉、林敬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12日间,被告人卢林泉纠集被告人林敬烜和周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提供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供他人进行“时时彩”外围押注赌博。已查明被告人卢林泉、林敬烜接收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409152元,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卢林泉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卢林泉、林敬烜和同案人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4.平和县公安局提取的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林泉、林敬烜伙同同案人共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林泉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敬烜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艺鸿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林泉、林敬烜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手机由平和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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