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卢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0******** ,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住浙江省江山市**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卢林在“圣所3.0交流群”、 “剁票群禁刷屏禁机器人”等微信群中多次发布其有购于“大麦网”的周杰伦、林俊杰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刘某甲、顾某某、刘某乙、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与卢林联系购票并支付票款。被告人卢林以该种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9050元、骗取胡某某人民币12650元、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550元、骗取马某某人民币6200元、骗取顾某某人民币3100元、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900元、骗取刘某乙人民币88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50250元,所骗钱款全部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卢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卢林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林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淑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林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