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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李某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4〕82号

被告人卢**,绰号“*民”,男, 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362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丰县芳溪镇***。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362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宜丰县芳溪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李**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卢**、李**伙同熊**(在逃)三人驾车潜入宜丰县城郊林场与石市镇仁和水库管理所炉里组联营山场,用熊**带去的单柄手锯盗伐人工杉树,并将伐倒的杉树用手锯取材成2米、3米、4米的杉原木91根,在准备装车运输时被人发现弃车逃跑。经检量,杉原木材积3.902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574立方米。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卢**、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检验单等书证;2、证人朱**、邹**、朱**的证言;3、被告人卢**、李**的供述;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李**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立木蓄积5.57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卢**、李**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发现,是犯罪未遂,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二四年九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卢**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0****。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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