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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卢某乙(曾用名卢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旌德,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镇**村**片**号。曾犯盗窃罪于1989年3月30日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卢某乙用自购的地笼网,在旌德县徽水河蔡家桥镇段(系全面禁捕的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先后3次捕捞水产品,未捕获到水产品。

2019年7月,被告人卢某乙用自购的地笼网,在旌德县麟溪河兴隆镇至三溪镇段(系全面禁捕的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先后5次捕捞水产品,捕获到野生河鱼、河虾、泥鳅、黄蟮等水产品,用于自己养殖或出售。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卢某乙在麟溪河捕鱼时,被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查获。

经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鉴定,卢某乙多次捕捞行为共直接造成各类野生小河鱼损失1477尾。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渔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国家级及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立及全面禁捕的有关文件等书证;

3.证人纪某某、曹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及补偿修复意见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乙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卢某乙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书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乙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 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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