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Z942号
被告人卢某华,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路五*巷**号。2020年6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11,被告人卢某华醉酒后驾驶粤THL****号小型轿车,沿我市大涌镇兴涌路往涌横路方向行驶,途经翠华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华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5.8mg/100mL。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卢某华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卢某华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华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华现被取保候审(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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