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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合同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5********,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指定辩护人齐跃平,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他人起诉,其名下嘉兴市****幢**室房产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后被告人卢某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隐瞒上述事实,以售房名义通过嘉兴市南湖区云东路******某某房产中介,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先后收取被害人徐某某支付的定金、购房款累计人民币195500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保全事项告知书、扣押笔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郑某某、林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款共人民币195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强

2020年7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其他材料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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