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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抢夺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庄**街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2003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白色豪爵牌踏板式摩托车窜至莱西市**镇**村村北丁字路口附近处将孙某肩上黑色斜挎包抢走,包内有OPPOR15手机一部,手机充电器一个、耳机一个,现金100元。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50元。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茂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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