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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任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 月25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3年6 月19日因盗窃罪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月,于2017年9 月28 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 月25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任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12月2日补侦查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任某甲伙同于某甲等人于2010年11月19日19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三马路附近持砍刀、镐把等凶器无故殴打被害人于某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乙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信息证明;(4)刑事判决书;(5)情况说明。2. 证人于某甲、项某某、于某丙、赵某某楠、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任某乙的证言。3. 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任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全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任某甲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场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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