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3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何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由本院管辖。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底开始,被告人卢某某、何某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市白云区)担任**。期间,卢某某、何某某分别负责为虚假注册的公司企业办理税务业务,领购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5月21日10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天河区**路**号**房抓获卢某某、何某某,并缴获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324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涉案发票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何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何某某结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卢某某、何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六册及光盘十五张。
3、缴获的税票打印机1台、公章254个等物品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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