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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冯某甲滥伐林木案)_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镇**农场书记,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18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号。因  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10月28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逮捕。于同年9月27日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金水,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冯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8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配合万宁**公墓项目建设,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万宁**镇**农场书记)叫农场干部陈某甲去清点**公墓项目的橡胶树准备砍伐。同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卢某某与陈某甲在**镇老爸茶店喝茶时遇到被告人冯某甲,陈某甲让曾做木材生意的冯某甲找人到**公墓旁砍伐橡胶树,冯某甲让陈某甲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陈某甲告知冯某甲《林木采伐许可证》己经过期,冯某甲让陈某甲出相关的证明,卢某某口头同意给冯某甲出示相关证明,并以这是政府催办的项目为由,要求冯某甲先砍树。次日上午,冯某甲在卢某某未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及证明的情况下,带工人到**公墓旁橡胶园砍伐橡胶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造成191株橡胶林木被破坏,被破坏林木立木蓄积量55.194立方米。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冯某甲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到万宁市森林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橡胶原木4车、油锯2把(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的复函、刑事判决书、生态修复协议书;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冯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甲、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德喜

                                           检察官助理: 邱良能 

                                            2020年9月27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919****;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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