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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932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路**号,现住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72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张某某、常某某(均未到案)来到瓦房店地区宣传“互**P”虚拟股票项目,并发展其下线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又发展被告人其下线被告人刘某某。2016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常某某三人共同在刘某某的瓦房店市**商店成立“互**P”报单中心,通过口头宣传的方式,积极传播、推介“互**P”虚拟股票。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在报单中心收款并帮助参与者人员在网上注册加入会员。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以该项目稳赚不赔、高额回报诱惑投资人购买虚拟股票加入,投资700元获得一星会员,二星会员投资2100元,三星会员投资4200元,四星会员投资7000元,五星会员投资21000元,六星会员投资42000元,并按投资人发展下线级别大小给予推荐奖励,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投资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报单中心,被告人卢某某参与组织领导 “互联网国际TPP”传销活动的人员达6个层级,共计45人,传销活动涉案金额1,116,8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组织领导 “互联网国际TPP”传销活动的人员达5个层级,共计38人,传销活动涉案金额984,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2. 证人姜某某、王某某等64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审计报告;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代理检察员:郭成允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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