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刘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8〕99号

被告人卢某甲,绰号“卢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镇**村**。2018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号。2018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张某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8年9月1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27日、同年11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在我市********吃宵夜时因围观被害人一方纠纷而与被害人张某丁发生口角,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共同推搡被害人张某丁,卢某甲持打开的弹簧刀与刘某某尾随张某丁。被害人张某丁见状从其小汽车车尾箱取出棒球棍与持啤酒瓶的被告人刘某某厮打,被告人张某甲立即持塑料凳猛砸被害人张某丁后背,与刘某某共同围殴已经倒地的被害人张某丁。同时,被告人卢某甲持弹簧刀捅刺上前劝阻的被害人何某某左腹股沟处,后又持刀与刘某某、张某甲共同殴打被害人张某丁并刺伤张某丁右腹部等处。被告人刘某某将张某丁所持棒球棍夺下,与卢某甲共同追打张某丁。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共同逃离现场。被害人何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锐器作用左腹股沟处致左股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进而并发弥漫性凝血功能障碍及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张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4月21日17时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在我市******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8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电话向我市坦洲镇公安分局康泰派出所投案,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珠海市******向公安人员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昱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刘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5张;

3、证人黄某某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各1份(原件,共11页);辨认现场监控截图(原件,2页);

4、被告人卢某甲、张某甲前科材料(原件、复印件各2页);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8份(101页);

6、扣押涉案物品(详见卷4P1-13页扣押物品清单);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