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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刘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楼**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楼**室。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船场镇集星村台山**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5月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1年3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4年1月6日被责令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3日晚,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被告人刘某某,欲向刘某某购买毒品氯胺酮。后被告人刘某某载被告人卢某某到达漳州市芗城区正兴医院路段,将毒品交给卢某某,由卢某某将毒品扔在正兴医院对面公交站台一指示牌下的草丛中再让陈某某自取,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支付毒资700元。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贩卖给陈某某的毒品氯胺酮净重量为0.77克。

二、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路向王某甲贩卖1克毒品氯胺酮,王某甲向卢某某支付毒资600元。

综上,被告人卢某某共贩卖毒品氯胺酮二次,合计贩卖1.77克,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一次,计0.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量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颖颖

代理检察员:黄国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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