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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周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生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生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2********,汉族,中专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9月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经事前商议,由被告人卢某某约被害人伍某某一起吃饭,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苏某某共同劝被害人伍某某饮酒后,被告人苏某某谎称要接朋友,便唆使被害人伍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K0****小型汽车,在行车途中,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K0****小型汽车故意冲撞被害人伍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如不给钱就报警为由,威胁被害人伍某某,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假装帮忙解决问题,游说被害人伍某某给钱,共向被害人伍某某索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卢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分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生某某分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被告人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收条、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伍某某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明涛 

     检察官助理 刘金龙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生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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