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卢XX(曾用名胡X林),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82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XX市XXX区,住山东省XX市XX区XX街道三排XXX村158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周XX,男,1999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90XXXXXXXX,汉族,江西省XXXXXX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XX市XX市,住江西省XX市XX镇XX村XX自然村26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8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冯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XX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27日已告两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X梦、陶X富、邓X含、孙X娟、陈X、王X有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至被查获,被告人卢XX(QQ昵称“和上工作室”)为海南省一上家(尚未抓获)收集收款二维码用于诈骗,收取部分提成,其又联系被告人周XX及乔X园(另案处理)收集收款二维码。诈骗者采取盗取他人QQ号,冒充QQ主人,虚构生病急用钱等事由,让被害人扫二维码转账的方式骗取包括封丘县的王X梦等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卢XX参与诈骗数额177683.72元人民币,被告人周XX参与诈骗数额118460元人民币。
案发后,下线人员杨X敏向被害人王X梦、孙X娟退款3200元人民币,被告人周XX向被害人王X有退出赃款300元人民币,下线人员乔X园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5.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XX、卢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非党非公职证明;微信、QQ二维码收款、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收到条、谅解书;封丘县公安局罚没收据票据;周XX涉案金额表;温X琼、路X召、胡X飞、乔X元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X文、胡X、朱X辉、张X岳、罗X民、吴X、乔X园、温X琼、杨X敏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X海、陶X富、邓X含、孙X娟、王X有、陈X等陈述;
4.被告人卢XX、周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未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周XX卢XX、周XX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周XX到案后作有罪供述,但在审查起诉中不供述,暂不认定为坦白。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XX3-5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周XX2-4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XX、周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换押证2份,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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