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周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84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3196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住深圳市**区世界**中心****。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7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5197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住深圳市**区**园**座**。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7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完毕的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该局于2018年3月14日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1日报送审查起诉本院。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收到卷宗材料。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推介会及互联网对外进行宣传,声称能带领原中国**品牌网(该网址的公司已另案处理)的会员创造财富,减少他们之前投资中国**品牌网的损失,并能将中国**品牌网原来的积分转移至其成立的公司进行积分兑换。被告人卢某某在取得中国**品牌网会员的信任后,成立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并发起众筹(投资入股),拟定了19名代持股东,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主要是中国**品牌网的会员)众筹了人民币3000多万元。随后**公司通过注册新会员的形式,要求每人必须交纳人民币5000元成为新会员,才有机会激活原中国**品牌网的老积分,**公司采用此种模式运营了约半个月,吸收资金约为人民币1000余万元。之后被告人卢某某停止运营该模式。2017年6月26日,**公司又创建了一个新的投资模式(简称“626”模式),会员在该公司网站上注册人民币2万元成为会员,该注册资金须全部用于公司网上商城购物后,获得公司赠送的消费货币8万元及消费积分,消费货币经再消费后变成交易货币,交易货币经过公司的审核即可返现。具体运营模式如下:投资者注册人民币2万元成为公司会员后,通过购买公司的货物到最后返现,第一天可返现人民币400元,然后每天按1%下调,直至返够人民币4万元为止,会员还可得到网上购买的商品,消费积分可在公司线下签约商进行消费。上述模式持续运营了约一个月,共吸收资金约为人民币1000余万元。2017年8月份,**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停止了对会员进行返现。

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公司将吸收的资金,除投资100万元到**奔跑电动车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10%的股权外,经查实,其大多数项目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且投入的资金数额仅占集资数额的一小部分,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明显不成比例,无法盈利。被告人卢某某为了吸引更多的会员注册,吸纳更多的资金,以后面注册会员的资金去返现给前面注册的会员,该运营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致使集资款最终不能返还,实则为“旁氏骗局”的一种形式。

被告人周某某系卢某某表弟,其掌管**公司的用于收取投资者投资款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周某某除做公司技术顾问工作外,还参与公司其他部门的管理,包括财务部。其获得了3万元的生活补助外,还有24万余元款项进入其个人账户。

根据**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明细显示及报案人陈述,经审计,在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公司实际净收到会员充值款共计45195527.76元,其中626模式会员充值款10700552.76元、注册新会员充值款1164975.00元、众筹款会员充值款33330000.00元。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公司通过谭某某和**公司平安银行账户累计向415位投资人返还投资金额4147884.11元。**公司致使被害人胡某某等2000余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104764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深圳市银监局证明、协议、工商注册资料、会计凭证、支付宝账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龚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公开宣传,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诈骗的手段非法大肆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波

2018年9月26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会计凭证36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