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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81********,壮族,高中文化,系原**昆明**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原**昆明**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庄**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但因其患有高血压,昆明市看守所不予收押。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禹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成立了**昆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到****公司**路分公司工作,任职业务员;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到**公司工作并任职业务员。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以该公司向鞍山****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西安市*****有限公司、五常市****有限公司的有关项目进行投资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且有项目公司相关质押保障资金安全为由,吸引社会中老年客户群体投资,投资期限有6个月、12个月不等,收益分别为18%、24%。截至2020年3月31日,卢某某涉及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146万元、周某某涉及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276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在文山州富宁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在本市官渡区****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云南卓尔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证意见书;5.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卢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46万元、周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7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周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361961****;

2、本案侦查卷宗六册,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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