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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季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200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园**号楼**室(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园**栋**室(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于2019年9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在本市京口区太和广场3楼快唯科技商铺内,将各自的IphoneXR、IphoneX手机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分别得款人民币3500元和3550元。后二被告人在该店铺内借用抵押给李某某的手机登陆赌博网站,将手机抵押款输光。

当晚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以上厕所为由,趁李某某不注意之机,携带IphoneXR溜走,该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后被告人季某某带李某某寻找被告人卢某某至本市黄山花园附近,趁李某某打电话不注意之机,携带IphoneX手机乘出租车离开,该机价值人民币3533元。

2019年9月18日、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季某某、卢某某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官:袁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263****、1803678****)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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