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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张宝凯等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张宝凯,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刘长利,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号楼**门**号。198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7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马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号。2004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因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8年9月30日被投送津西监狱服刑。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押解回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临时羁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和平区**号楼**门**号。2009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孟祥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和平区**街**号楼**门**号。2000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楼**楼**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里**号楼**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汉族,技校文化,天津市**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住**里**号楼**门**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张宝凯、刘长利、马振、周某某、孟祥宇、梅某某、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孟祥宇、张某甲、刘某甲、姜某某(上述二人均上网追逃)四人在本市南开区黄河道永信大厦三楼四国军棋休闲区歌厅喝酒时,与邻桌卢某某的客人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冲突,双方被他人劝开后刘某乙离开歌厅。被告人卢某某以刘某甲、孟祥宇欺负其客人为由与刘某甲、孟祥宇发生争执,双方互相辱骂并在此地“约架”。期间,刘某甲、孟祥宇电话纠集梅某某等多人,梅某某电话纠集张某乙、李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致使十余人到歌厅内聚集。卢某某以受欺负为由指使张宝凯纠集他人,后张宝凯电话纠集周某某,周某某纠集刘长利、马振等人。当日1时许,孟祥宇、张某甲、梅某某等十余人将卢某某围坐在歌厅内互相口头争执,卢某某多次催促张宝凯赶紧带人过来。

当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张宝凯与驾车前来的刘长利、周某某、马振等人在歌厅楼下汇合。期间,张宝凯再次接到卢某某电话,且与抢过卢某某电话的孟祥宇、刘某甲互骂后,张宝凯从刘长利车中取出铁棍,与刘长利、马振等人持械进入永信大厦三楼四国军棋休闲区歌厅内,对孟祥宇、张某甲、梅某某、张某乙等聚集人员进行殴打。孟祥宇、张某甲、刘某甲、姜某某见此情况,随手持歌厅内的酒瓶、易拉罐等物品向张宝凯等人投掷,双方持械互殴致张某甲、刘长利等人受伤。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进入歌厅内,发现正在与张宝凯互殴的姜某某与其熟识,遂喝令双方停止互毁,并将二人分开,后上述人员分别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途中,双方开车互相撞击,后再次逃离。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下血肿、头皮瘢痕、面部瘢痕,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长利头皮裂伤遗留疤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8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和平区湖南路附近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卢某某随手捡起地上砖头将李某某停在湖南路厚泽小酒馆门前马路上的白色特斯拉牌汽车(牌照号:津F****0)砸损毁。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4398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证人刘某乙、彭某某等人证言;

3、相关书证;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卢某某、张宝凯、刘长利、马振、周某某、孟祥宇、梅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张宝凯、刘长利、马振、周某某、孟祥宇、梅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定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宝凯纠集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宝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宝凯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宝凯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长利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长利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定从宽处罚。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长利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振纠集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振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与前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某纠集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孟祥宇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祥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宇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祥宇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梅某某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静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张宝凯、刘长利、马振、周某某、孟祥宇、梅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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