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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4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 号。2010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9197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乡**村**号。2014年9月1日因殴打他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岷县公安局教场派出所决定终止案件调查,2017年7月27日因殴打他人,经岷县城关派出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终止案件调查;2012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岷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镇**村**社。2011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岷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岷县西江镇商场扒窃包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895元。

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联系张某某、赵某某三人在赵某某家中商议决定第二天去岷县马坞镇盗窃。1月21日早上三人从宕昌县理川镇赵某某家中出发,租车前往岷县马坞镇实施盗窃,到马坞镇后三人在马坞集市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被告人赵某某盗窃被害人杨某某vivo手机一部,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1198元;被告人卢某某盗窃宋某某华为畅想手机一部、盗窃任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宋某某被盗手机价值879元、任某某被盗手机价值2088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高某某vivo手机一部,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2183元,随后张某某又将高某某丈夫周某某vivo手机盗窃得手后被周某某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岷县公安局马坞派出所,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岷县人民法院等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高某某、周某某、任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岷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卢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林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巧忠现羁押岷县看守所,卢羊生、赵治合现被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卢羊生1869324***,赵治合1580934***);

2.案卷材料2册和其它证据材料4份、证人名单1份、具结书3份、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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