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5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6月至8月,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蓬莱市**街道**街道等地,先后8次以虚假抽奖的方式进行诈骗,骗取赵某某等8人共计人民币31,53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等人在蓬莱市**街道**农贸市场,骗取于某某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蓬莱市**街道**市场,骗取李某某人民币9800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蓬莱市**街道**市场,骗取鞠某某人民币2700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蓬莱市**街道**市场,骗取荆某某人民币3300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8月4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蓬莱市**街道**市场,骗取赵某某人民币6600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8月5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蓬莱市**街道**农贸市场,骗取岳某某人民币2900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蓬莱市**镇**超市对面,骗取姜某某人民币2671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蓬莱市**小区市场,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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