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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张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5********,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六所镇**村**组**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变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9********,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金沙傈僳族**村**组**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94********,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南山傈僳族乡**村**组**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村**社(现暂住六所镇**村)。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与贺某乙一起在德昌县城啤酒广场“鬼火冒”烧烤店吃烧烤,贺某乙邀请其同事李某某来吃烧烤。李某某到后坐在卢某某的旁边,几人一起喝酒吃烧烤。25日凌晨0时许,张某乙来接李某某时,看见卢某某将手搭在李某某的肩膀上,以为自己的老婆和别人有“暧昧”关系,便上去打了卢某某脸上一巴掌,卢某某遂与张某乙理论并发生打架,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帮忙对张某乙进行殴打,导致张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四川省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法医临床学鉴定(鼎城凉山司鉴[2018]临鉴字第1540号)意见书,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行为。案发后,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已付清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乙、李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某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卢某某、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并适用缓刑;对张某甲、贺某甲、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斌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住德昌县六所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住德昌县金沙傈僳族乡**村**组**号,被告人贺某甲住德昌县南山傈僳族乡**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住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村**社(现暂住六所镇**村中铁)。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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