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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施某某等4人涉嫌贩卖毒品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施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 10月2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施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施某某的介绍后,于2019年10月初获得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卢某某的手机号码(1557823****)。此后刘某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向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中有:1、2019年10月22日下午5点多钟,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被告人廖某某的微信转了1200元****。卢某某让刘某某去鹿寨**厂公厕门前的一棵松树底下去取毒品。刘某某即到卢某某讲的地点取回了毒品海洛因。2、2019年10月23日早上7点多钟,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廖某某的微信转了1200元****。卢某某让刘某某去鹿寨县**公司旁的一根电线杆旁去拿毒品。刘某某在卢某某讲的地点取回了毒品海洛因。同日的中午刘某某又通过电话联系向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也是通过廖某某的微信转账1200元****。卢某某安排放好毒品,让刘某某自己去取。到了晚上的8点多钟,刘某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向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廖某某的微信转购毒款1300元****。卢某某收钱后让刘某某到鹿寨**米厂里面刚起好的房子内去取。刘某某因骨髓炎犯了而喊廖某某去帮她拿回毒品。3、2019年10月24日11点多钟,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用廖某某的微信转账购毒款1200元****。卢某某收到钱后让刘某某到鹿寨**酒店(原**酒店)那里去取毒品。刘某某立即到鹿寨**酒店前的治安岗亭的一个牌子旁取回了毒品。当天下午刘某某又用廖某某的微信转了900元购毒品款给卢呈区****。因当天下午卢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相继被公安民警抓获,因此最后这次毒品没有交付。

被告人刘某某和卢某某购卖得的毒品海洛因除了用于吸食外,还零包拆卖,以贩养吸。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刘某某在鹿寨县**镇**路“**都”宾馆门口以100元价钱卖了一小袋毒品海洛因给秦某某。廖某某明知刘某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和贩卖,因刘某某提供毒品给其吸食,其就一直提供手机微信、银行卡给刘某某用于毒品交易。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在鹿寨县**镇**路*巷**号**吸毒人员龙某某家门口以200元价钱卖了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龙某某;同年10月12日16时许,施某某在同一地点、以同样价钱又卖了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龙某某。

另查明,鹿寨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0月24日16时20分许在鹿寨县**镇**小区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4.60克及作案手机等物品;之后鹿寨县公安局民警立即前往鹿寨“**都”宾馆**号房将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24克;同月26日鹿寨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施某某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施某某、刘某某、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廖某某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施某某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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