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院批准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30日、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初,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已去世)在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中心幼儿园对面居民楼二楼开设赌场,赌场以打“三公”、“牛牛”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当赌客坐庄并且赌资翻三倍时,赌场抽头50元。赌场共开设10余天,共计抽头人民币45000元左右,卢某某、李某某每人分得14000余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云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卢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