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因无钱便预谋盗窃,两人先在西安市未央区西三环与风景路十字向北200米停车场踩点,后连续两个晚上将西安八匹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56辆汽车电瓶卸下,并于3月26日晚上将所盗电瓶用一辆面包车拉走,次日将电瓶赃款,获利约4000元人民币,赃款二被告人平分后挥霍。被盗56块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20元。被害单位在2020年4月9日发现电瓶被盗后报案,李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卢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价格认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6.DNA鉴定报告;
7被害人陈述;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盗窃汽车电瓶,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理,二被告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询问笔录一份,谅解书、收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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