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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2009年5月5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16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9月15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9月19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6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队**号,2011年10月12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6月30日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日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凌晨到南海区**镇**检测站路口草莓园旁花场内的养鸡场盗窃了22只活鸡,次日凌晨,卢某某、李某某又到**盗窃了22只活鸡。后二人将盗得的活鸡运到南海区**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立交桥底下绿化带收藏。卢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民警抓获。次日,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立交桥底绿化带处起获被盗的44只活鸡(价值人民币2658元)。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2020年10月22日

                                  

1.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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