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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713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眼镜厂**部**楼**线线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水牛”),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眼镜厂**楼**线的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中旬一天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原系东莞市**镇**眼镜厂**部**楼**线线长,主要负责管理生产线。被告人李某某也系东莞市**镇**眼镜厂**部**楼**线的员工,主要负责对半成品眼镜进行抛光加工。在上述期间内,卢某某、李某某经商量后,先由卢某某每次将东莞市**镇**村**(东莞)眼镜有限公司**工厂**楼**线流水线上的四副成品眼镜盗走,并放在李某某的工作岗位上,再由李某某将上述盗得的眼镜藏在腰间带出厂外。经统计,卢某某、李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作案约15次,共盗走华宏眼镜厂眼镜约60副眼镜(共价值约6000元)。得手后,李某某将盗得眼镜交给阮为德(另案处理)处理。

2019年4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将放在东莞市**镇**村**(东莞)眼镜有限公司**工厂**楼**线流水线上和2副BERBERRY牌眼镜(价值201.46元)、2副EMPORIOARMANI牌眼镜(价值68.02元)盗走,并放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工作岗位上。当日11时50分,李某某将四枚眼镜藏在腰间企图带出厂外面时被该公司保安当场人赃并获。同日,卢某某也被该公司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主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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