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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李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结伙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一加工点加工生产惠普硒鼓,而后出售牟利。经查,三被告人无惠普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商标。2019年11月19日,三被告人在加工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同时缴获假冒惠普硒鼓296个(价值195610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硒鼓等物证;2.书证: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品若干,详见移送清单。

4.随案移送未授权声明材料一份、刑事前科材料一份。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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