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李某某等3人诈骗、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家园**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街**号,现住河南省林州市**商贸城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南省林州市**局合同制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乡**村**区**号,现住河南省林州市**乡**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索某某涉嫌诈骗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索某某经事先预谋,先后至山西、山东、东北等地,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共计41200条,其中,李某某发送36000条,索某某发送5200条,卢某某负责查看短信链接后台,并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套取诈骗赃款。

经山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被告人李某某和索某某各自持有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符合GSM基站无线射频相关技术特征,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根据中国无线电频率规划和分配,935-954MHz为中国移动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954-960MHz为中国联通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进行无线发射。

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信用卡还款逾期需消除不良记录为由,骗取到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动态短信验证码后,在大连全时平台套取诈骗赃款,诈骗被害人郭某某7980元、幺某某31932元、杜某某12810元、张某某15876元,诈骗所得共计68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8.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骗取他人个人信息及动态验证码的方式,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取诈骗钱款共计68598元,数额巨大;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共计41200条,其中,李某某发送36000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索某某结伙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5200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索某某现羁押在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换押证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