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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李某某等5人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62001********,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6200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昂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6199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62001********,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2001********,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昂某某、石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豆某某(另案处理)将之前与被告人卢某某有仇怨的被害人李某某在九号路酒喝酒的情况告知卢某某后,卢某某让豆某某将李某某邀约出来。之后豆某某两次用微信电话邀约李某某到九号路“品阁酒吧”门口,被告人卢某某则邀约了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来帮忙,被告人李某某又邀约了郭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石某某邀约了被告人昂某某、张某某等人到九号路“品阁”酒吧门口等候李某某,当被害人李某某步行至金秋夜色酒吧门口附近时便被被告人李某某、昂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和郭某某等人动手殴打,其中李某某使用木棒打着李某某的头部,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啤酒瓶殴打了李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卢某某、昂某某、石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昂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豆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昂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昂某某、石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昂某某、石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昂某某、石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昂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伤罪对被告人卢某某、昂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琪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昂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散卷材料一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随案移送量刑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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