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卢文志,绰号“蚊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7********,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5********,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文志、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卢文志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30日、11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卢文志、李某甲在个旧市鄢棚综合市场夜市摊,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卢文志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腹部、肋部捅伤。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经个旧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1、腹壁下动脉断裂;2、腹壁血肿形成;3、腹部开放性刀刺伤;4、软组织裂伤;5、双侧肾盂积水;6、低钾血症。其损伤程度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2、强奸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某丁、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伤情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
5、现场辨认、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卢文志、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文志、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志、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文志无视国法,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文志、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卢文志、李某甲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 移送本案卷宗五册、光盘七张、散装材料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