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杨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时1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杨强经商策后,到博罗县**镇**路**号被害人练某某住所,潜进屋内欲进行盗窃,被练某某发现后迅速逃离,未盗得财物。
同日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杨强二人窜到博罗县**镇**村委**小组**号后面被害人韦某甲、韦某乙的出租屋,采用撬锁的手段潜入屋内,将韦某甲人民币现金2700元及韦某乙的一部Vivo Y97 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格1337元人民币。案发后赃物未缴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在惠城区**街道将卢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在博罗县**镇将杨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卢某某、杨强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强、卢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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