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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杨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院批准,于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乡**村**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起,被告人卢某某租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座**号、**号房用于卖淫女牛某某、刘某某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卢某某负责招揽嫖客、招募卖淫女、安排卖淫场所,被告人杨某某负责为嫖客领路接客。2020年11月10日22时许,民警在**小区**座**号、**号房查获卖淫女牛某某、刘某某分别与嫖客郝某某、王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两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由被告人杨某某予以协助,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旺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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