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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内江市隆昌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0时许,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杨某某在西昌市**路**号**机电门市门口,趁无人之机,共同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柴油发电机、一台套丝机。当日07时许,卢某某、杨某某将盗窃的柴油发电机和套丝机卖给西昌市力平医院附近的一家废品回收站,获赃款300元,卢某某、杨某某每人分得赃款150元。经西昌市价格中心估价,被盗通都牌发电机3659元,被盗宏士牌套丝机4128元,合计人民币77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克彬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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