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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欧某某等5人赌博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镇**派出所旁边**摩托维修楼上,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村委会***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委会****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委**楼*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欧某甲、莫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中旬,卢某某伙同王某某、欧某甲、莫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另案起诉)、欧某乙(另案起诉)、欧某丙(另案起诉)以营利为目的,一起出资租用德庆县**镇**村会**村一铁皮屋开设赌场,并购买麻将桌、凳椅、牌九等赌具,在铁皮屋内用牌九以世界庄形式进行赌博抽水获利共计48000元,卢某某、王某某、欧某甲、莫某某、陈某某各分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相互之间交易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5)微信交易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欧某甲、莫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欧某甲、莫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具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欧某甲、陈某某、莫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欧某甲、莫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欧某甲、莫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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