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卢某某,性别: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2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3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8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段某某,性别: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3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19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24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3日凌晨05时许, 被告人卢某某、段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见路边**号民房房门未锁,由被告人段某某望风,被告人卢某某进入屋内将王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价值534元的小米(红米)手机盗走,后二被告人在超市盗刷手机微信750元购买香烟。
(二)2019年12月17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见**号民房窗户未关,遂进入屋内将高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价值877元的VIVO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卢某某又进入旁边**号民房将吴某某放置于凳子上的一部价值1048元的oppoA7手机、一部价值1249元的oppoR9手机、一部价值926元的oppoA5手机盗走。上述四部手机被卢某某销赃,获款1300元。
(三)2019年12月18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见**号民房门锁,遂进入屋内将杨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X8手机盗走,销赃获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记录;2.失主报案材料;3.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证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杭 进
2o2o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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