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殷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诉刑诉〔2019〕201号

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南通市港闸区**府**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新村**组)。殷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2********,汉族,中专文化,南通市崇川区**橱柜销售部负责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卢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 月12 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身份证号码 3206831991********,汉族,大学文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通市港闸区**湾**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钱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殷某某、卢某某、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4月30日先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殷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等地使用QQ软件从钱某某、薛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532条(其中含有公民住址的个人信息共计4041条)。

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殷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等地使用QQ软件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3826条(含有公民住址的个人信息共计37898条),非法获利7000元。

2、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商业广场**橱柜办公室内,从徐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授意公司员工钱某某向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合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6107条(其中含有公民住址的个人信息共计49441条)。在获得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由钱某某整理出电话号码用于电话广告营销活动。

2016年8月2日、2016 年8月26日、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授意钱某某将2640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含公民住址信息1980 条)提供给殷某某。

殷某某、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月12日其到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和平桥派出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目前该局已对被检举人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殷某某、卢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扣押到的涉案手机、电脑等物证;

2.​ 钱某某提供的工作记录等书证;

3.证人薛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殷某某、钱某某的供述;

5.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侦查机关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殷某某、卢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殷某某、卢某某、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某某、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卢某某、钱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钱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可考虑适用缓刑;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并处罚金五千元,可考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有全

(院印)

2019年5月29日 

附:

1.殷某某、卢某某、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